(一)机动车辆保险的对象、险种和特点
(1)机动车辆保险的对象。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国外称为汽车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对象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具有其核发的有效行驶证和号牌的机动车辆。在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保险单无效。
(2)机动车辆保险的险种。
1.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一般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机动车辆保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对该险种,绝大部分国家采用强制保险,这是为了保护无辜的受害者的利益①。
2.附加险。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的险种有:全车盗抢险②、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其中:A.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B.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为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C.不计免赔特约险同时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即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基础上才能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
未投保基本险的,则不得投保上述相应的附加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相应的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附加险条款解释与基本险条款解释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解释为准,未尽之处,则以基本险条款解释为准。
(3)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
机动车辆保险的主要特点有:机动车辆保险属于不定值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方式主要是修复;机动车辆保险赔偿中采用绝对免赔方式;机动车辆保险采用无赔款优待方式;机动车辆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般采用强制保险的方式。
(二)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与责任免除
(1)保险责任范围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包括:
1.下列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①碰撞责任。碰撞是保险车辆与外界静止的或运动中的物体的意外撞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二是保险车辆依法装载的货物,车与货即视为一体,所装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
②非碰撞责任。分为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其中,自然灾害责任包括: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但只限于驾驶人随车照料者;意外事故责任包括: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2.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即保险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减少车辆损失,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此项费用不包括车辆的修复费用)。
3.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二是合格;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是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运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和停放;财产的直接损毁是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的驾驶员承担的事故责任所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
(2)责任免除。
1.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包括以下8项: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的火灾;玻璃单独破碎;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2.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险人概不负责赔偿。包括: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其中,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是指意外事故发生时,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这里包括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以及吊车正在吊装的财产。3.保险车辆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共同的责任免除。
第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保险车辆肇事逃逸;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没有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二,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三)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1)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投保车辆损失险的机动车辆,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给予赔偿的最高金额。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价值是指投保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标的价值;投保车损险的车辆的保险价值按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的价格确定;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附加费;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其折旧率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2)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同时也是保险人承担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的最高限额,它按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的确定方式。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1.对摩托车、拖拉机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分为4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但因不同区域其选择原则是不同的,与《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有关摩托车定额保单销售区域的划分相一致;
2.对摩托车、拖拉机以外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分为6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
3.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根据不同车辆的类型自行协商选择确定第三者责任险按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
(3)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的调整。
被保险人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必须履行批改手续。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在保险人签发批单后,申请调整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才有效。对于车辆损失险,调整的原因一般有:车辆增添或减少设备;车辆经修复后有明显增值;车辆改变用途;车辆牌价上涨或下跌幅度较大。
(四)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期限
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之日起,到保险期满日24时止,对于当天投保的车辆,起保时间应为次日零时,期满续保需另办手续。此外,允许短期保险。
(五)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费的计算与无赔款优待
(1)保险费的计算。
1.机动车辆损失保险费率。确定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时一般应考虑下述因素:从车因素;从人因素;其他因素。
从车因素主要包括:车辆种类,厂牌型号,车辆的用途,车辆新旧,车辆安全配置,行驶区域,排气量,停放地点;
从人因素主要包括:投保人(驾驶员)的性别、年龄、驾龄、违章肇事记录、索赔记录、婚姻状况、职业、健康状况、个人嗜好和品行,驾驶员数量; 其他因素主要包括:多辆车优惠,奖惩制度,免赔规定,再保险情况,通货膨胀,货币的时间价值,法律、法规及政策,附带或配套服务措施,包括:提供增值服务、延伸服务和公益服务等。
车辆损失险保险费计算公式为: 车辆损失保险费=基本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2.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是根据车辆种类、使用性质按投保人选择的赔偿限额档次从费率表中查出其保险费收费标准,它是一种固定保险费。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固定保费是指按不同车辆种类和使用性质对应的第三者责任险每次最高赔偿限额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时的保险费。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按投保时确定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对应的固定保费收取。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100万元时,则按照基本险费率表中列明的公式计收;当投保人要求投保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超过100万元时,其投保的赔偿限额应是50万元的整数倍,且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此时的第三者责任险固定保险费计算方法如下:
保险费=N×A×[(1.05-0.025)/2]
其中:A=同档次限额为100万元时的第三者责任险保费
N=投保限额/50
3.短期费率。如果保险期不满1年,应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短期费率分为两类:按日计费和按月计费。按日计费适用于被保险人新购置的车辆的投保,以统一续保日期,其计算公式为:
应交保险费=年保费×(保险天数/365)
(2)无赔款优待。
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10%。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车辆计算。上年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不续保者不享受无赔款优待。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相同,但投保金额不同,无赔款优待则以本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应交保险费的10%。
这一无赔款保险车辆优待的规定是为了鼓励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减少保险事故。优待的条件为:保险期限必须满一年;保险期内无赔款;保险期满前办理续保。
(六)机动车辆的承保与赔偿
(1)机动车辆的承保。
保险人承保新业务,一般要充分了解承保机动车辆的情况,以便确定采用合适的承保方式。包括:车辆本身、其维修情况以及与之有关的危险,含车身、车型、维护状况、意外损失、火灾风险。如果加保盗窃险,还应考虑被盗的可能性;车辆的用途和行使区域;车辆的驾驶人;驾驶人以往的损失记录。
(2)赔偿处理。
1.免赔的规定。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每次保险事故的赔款计算应按责免赔比例的原则。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其中,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2.理赔计算。车辆肇事后,经现场查勘或事后了解情况,并由被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业务经办人员应按车辆损失险、施救费、第三者责任险分别计算赔款金额。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3.车辆损失险赔偿计算。
第一,全部损失。全部损失是指保险标的整体损毁或保险标的受损严重,失去修复价值,或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推定全损。全部损失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当足额或不足额保险时,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则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当超额保险时,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第二,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受损后未达到“整体损毁”或“推定全损”程度的局部损失。其赔款计算的基本方法为:
其一,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即: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其二,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修复费用。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其三,施救费仅限于对保险车辆的必要、合理的施救支出。如果施救财产中含有保险车辆以外的财产,则应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占施救总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具体计算公式为:
保险金额等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
施救费=实际施救费用×事故责任比例×(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实际施救财产价值)×(1-免赔率)
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的:
施救费=实际施救费用×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实际施救财产价值)×(1-免赔率)
4.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保险人理赔时应该本着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根据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核定赔偿数额。
第三,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且事先未征得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擅自同意承担或支付的赔款,保险人拒赔。
(七)机动车辆保险的其他规定
(1)碰撞互不追偿协议。如果签订该协议的不同保险人所承保的车辆发生相互碰撞,遭受损害,保险人对各自承保的机动车辆损失偿付赔款,不再进行法定的追偿。
(2)第三者赔款平分的协议。参加协议的保险人在各自承保的机动车辆碰撞后,对第三者的赔款各自承担一半。该协议有效的情况为:第一,仅限于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而且双方保单均承保该类责任;第二,必须是参加协议的各方承保的机动车辆互撞。
(3)代位求偿。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2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基本险(车辆损失险)条款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法院立案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代位求偿适用于保险事故损失应由第三方赔偿的案件的处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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