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厅打斗一死一伤 伤者向歌厅经营者索赔6.1万
作者:朱晓燕 张婧
中国法院网讯,1月25日,浙江省余杭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在歌厅消费时被他人刺成重伤,起诉要求歌厅老板赔偿6万余元。
原告刘涛诉称,2005年1月29日晚10时许,刘涛和朋友一起到临平某歌厅唱歌喝酒,期间与歌厅老板娘及服务员发生冲突,砸坏吧台的玻璃,后刘涛被其朋友拖离了歌厅。由于刘涛的哥哥刘波是这家歌厅的常客,歌厅老板得知此事后,便打电话通知刘波前来处理此事。刘波来到歌厅后,张某与郭某正在歌厅饮酒,他俩既不是歌厅的工作人员,也不是歌厅老板的朋友,更与刘波素不相识,但却认为刘波就是刚才来歌厅砸吧台的人,他俩便一脚踢倒了刘波。刘波立即打电话叫刘涛来到歌厅。四人发生打斗。扭打中,刘波被刺身亡,刘涛也身受重伤。案发后,张某、郭某均已被判。刘涛与刘波的家人曾就人身损害问题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因张某与郭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未获赔偿。
原告刘涛认为,歌厅老板作为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内保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故将歌厅经营者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其赔偿医疗费40147.40元、误工费用18378元、护理费22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8元,合计61190.40元。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文件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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