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8〕3号
【发布日期】2008-02-18
【生效日期】2008-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 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确定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案由,并适用相应的法律。
第四条 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 网站栏目分类 |
| 本站创办律师 |
联系方式: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中路73号三楼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体育中心斜对面) 手机:13534591086(委托专用) QQ:158827421 Email:zhaoyanbin@21cn.com |
| 聘请律师 |
|
1、聘请律师,应注意查看律师执业证,收费是否按规定收费标准。 |
| 顺德律师网欢迎各中国律师网、知识产权网、劳动法网、法律咨询网、律师事务所网、法律图书馆、律师嘉年华、交通事故律师网、广东律师事务所网、佛山律师事务所网、广州律师网、佛山律师网、中山律师网、东莞律师网、深圳律师网、禅城律师网、南海律师网、三水律师网、高明律师网、深圳律师网、北京律师网等与我网站建立友情链接;欢迎各地知识产权律师、离婚律师、劳动法律师、刑事律师、涉外律师、行政律师加盟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