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驾车"帮"出交通事故 帮工人领刑又赔偿
作者:陈 仪
中国法院网讯,3月28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因帮工行为致被帮工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秉冀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4664.6元。
杨秉冀与梁某是同村人,两人一起开车跑运输。2007年8月6日晚,梁某驾驶其本人的桂A251**号货车,被告人杨秉冀和广某驾驶另一辆货车,一道从广东省开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次日凌晨,两车行至南梧二级公路平南县路段时,梁某感到很疲惫,就将货车交给被告人杨秉冀,由被告人杨秉冀帮助驾驶开往南宁,其则到该货车后排睡觉。被告人杨秉冀驾驶车搭乘梁某往南宁方向行驶至贵港市西环路时,因避让车辆未按驾车操作规范行驶,致使货车冲出道路右侧路外,撞上树和涵洞,造成梁某死亡、其本人受伤,车辆及路面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杨秉冀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港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秉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驾车操作规范行驶,酿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其犯罪行为造成梁某死亡及梁某所有的大货车损坏,故被告人杨秉冀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梁某的法定继承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被告人杨秉冀主张并获得合理的赔偿。鉴于被告人杨秉冀系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作为帮工行为的受益人,梁某受到了杨秉冀的无偿帮助,对帮工人帮工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此案特殊之处在于被帮工人梁某本身即被害人,其对外赔偿的责任已属不能赔偿,因此对内应当减轻帮工人即被告人杨秉冀的赔偿责任。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杨秉冀应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梁赐生死亡遭受损失124441元的60%,即人民币74664.6元。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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