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部手机放入长途汽车行李厢后丢失 客运站担责六成
作者:高漪 高彦
6月10日下午,江苏省高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旅客将货物装上客运站车辆行李厢丢失后要求返还财产纠纷案件,13名人大代表对庭审进行了旁听。
本案原告系高淳经营某通讯器材店面的个体工商户,2007年12月17日,原告委托员工汤某从南京购买手机,后汤某共购买了28台手机,价值17205元,分别装入两个床头柜大小纸箱携带至南京某长途汽车站,购买了南京至高淳的汽车票。通过安检和检票后,汤某将两个纸箱放入汽车行李厢内并上车,车至高淳后,汤某发现两箱手机不翼而飞,后报警。经调取长途汽车站当日监控录像,发现有一未检票男子进入站内后将两箱物品拎走从车站大门出去。原告认为,长途汽车站管理不到位、检查不仔细是导致货物灭失的主要原因;其次,原告员工购买汽车票后,和汽车运输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货物在放入汽车行李厢内后,承运人对货物有保管义务。据此,原告将长途汽车站和汽车运输公司告上法庭,以侵权为由请求两被告承担货物灭失责任。
庭审中,原、被告围绕手机价值的认定和保管责任的承担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被告中华门汽车站辩称,原告手机灭失已涉及刑事案件,应依照“先刑后民”的原则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案件终结后再就有关损失进行协商处理;其次,对放入车内的手机价值认定,仅依据销货清单不足以证明,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汽车运输公司辩称,28台手机作为贵重物品,应由原告自己负保管责任,且承运人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故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高淳法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后,对丢失手机的价值17205元进行了认定,并认为长途汽车站有保护旅客财产的义务,车站对进站人员应当进行仔细检查,但由于管理不严,致使未检票人员进入站台将他人物品偷走,存在严重的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责任;被告汽车运输公司对原告自带物品不存在保管责任,且在承运过程中没有过错,对原告损失不承担责任。同时,原告员工汤某对货物灭失也存在保管不善的过错,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据此,法院当庭判决:由被告中华门汽车客运站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103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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