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送货车也得有营运资格
发布于 2009-04-01 11:08:50
交通局赢了行政官司
作者: 记者 张慧鹏 通讯员 林劲标 叶利增
人民法院报讯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免费送货引发的交通行政处罚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佛山市交通局作出的对原告佛山市平洲汇丰音响电器商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8月4日,原告的法人代表梁某驾驶商场自有货车途经佛山市石石肯大桥,在接受被告例行检查时,被发现一张同年7月28日的送货安装单。被告的执法人员就该单据的内容向梁某进行询问,获悉其曾于单据所载日期用该车向客户孙某提供免费送货上门服务。同年9月1日,被告依送货安装单上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向案外人孙某进行询问,证实梁某的上述陈述。同月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罚款3万元。原告不服,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告不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其所属的货车亦无道路运输证。
庭审中,原告诉称,其行为属于为客户免费送货,不具经营性质,不属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于法无据,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被告辩称,商场免费为客户运送商品的行为,虽不直接收取费用,但作为一种营销手段,其运费实质表现为商家的经营成本而最终计入商品价格,从而具备经营性质,属于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而商场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格从事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活动,构成非法营运,处以罚款合理合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而企业的货车将企业自身生产或销售的商品送到客户指定的地点,无论何种货款支付方式,其运输货物的所有权最终都属于客户,本质上都是为客户提供了运输服务,属于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本案被告据此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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