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7月22日讯记者周芬棉 “五粮液”诉“七粮液”侵犯商标权案件今日下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审判决“五粮液”胜诉。
法院判决书显示:“七粮液”与“五粮液”构成近似,被告生产、销售七粮液酒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五粮液”商标专用权。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北京市寅午宝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七粮液酒并赔偿原告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损失五万元。
今年4月19日,五粮液起诉七粮液傍名牌一案在二中院进行了公开审理,记者曾目睹了整个庭审过程。原告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称,“五粮液”是原告方生产经营享有的注册商标,系我国首届十大驰名商标之一,其品牌价值评估已达526亿元,位居我国食品工业品牌价值第一位、民族品牌价值第四位。连续十多年在全国酒类行业产销量中位居第一,目前五粮液产品出口量已经达到国产白酒出口产值的70%以上,已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名酒。被告北京寅午宝酒业有限公司、北京众缘果蔬产销专业合作社以及寅午宝公司股东高继朋,其生产销售的白酒宣传袋上、外包装纸盒上均使用了“七粮液”酒名,在白酒玻璃瓶上使用“中原七粮液”标志,其中突出“七粮液”三个字,误导公众,易让消费者误认为其来源与“五粮液”酒有特定的联系,属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而被告方则辩称,“七粮液”是商品名称,是描述性的使用,不是商标的使用。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注册商标专有权人无权要求被告停止使用“七粮液”,“五粮液”与“七粮液”不构成相似。他们的理由是,“七粮液”与“五粮液”两者的价格差别很大,而且酒瓶形状不同,被告拥有对酒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解。被告方在法庭辩论中表示,他们对“七粮液”的使用是善意的,不具有傍名牌的意图。我国注册商标实行自愿注册原则,“中原七粮液”虽未获注册商标,但并不影响使用,更何况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原告代理律师四川景上律师事务所刘一宏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说,他们对此判决满意。被告之一高继朋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他们要研究一下判决书,再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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