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治站缘何成“刑场”
——由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幕后指使构成主犯
在孙志刚被殴打致死案中,多人参加了致害行为。有被告人乔燕琴指使、纠合其他被告人对孙志刚实施伤害行为;有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
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这种共同犯罪的主犯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犯罪发起者。在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活动的场合,认定主犯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看犯罪是由谁提出的,一般来说,犯罪的发起者并且参与犯罪实行的,往往是共同犯罪的主犯。(2)犯罪纠集者。在多个人参加的共同犯罪中,每个参加者的主要程度并不完全相同,往往表现在主动纠集与被纠集的关系上,犯罪的纠集者一般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3)犯罪的。指挥者。在多个人参加的共同犯罪中,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往往是相互配合的,这需要有人协调共同犯罪人之间的行为,这种人在共同犯罪中充当指挥者的角色,是共同犯罪中的共犯,(4)犯罪的主要责任者。有些共同犯罪中,某些犯罪人具有一定的职务,在这种情况下,在认定共同犯罪的主犯时应注意到职务的大小往往与刑事责任的大小具有某种联系。(5)犯罪主要实行者。在聚众犯罪中,除首要分子外,还往往存在着其他的主犯,即重要的实行者,这些人虽然不像首要分子那样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但他们却是共同犯罪的积极参与者,或是犯罪结果的主要致使者。
被告人李海婴积极组织实施,指使、纠合被告人钟辽国、周利伟、
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涉及的原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原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张耀辉,原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负责人彭红军、医生任浩强、护士邹丽萍、曾伟林等6人,虽然没有参与致害孙志刚的过程,但他们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公务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孙志刚被错误收容并在救治站遭受伤害致死,他们的行为构成了刑法上的另一罪名——玩忽职守罪。
收容何以背宪而行
收容遣送是政府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权利,对城市中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经济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教育的一项行政管理工作。从国务院1982年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来看,当时收容遣送工作主要针对城市要饭、流浪人员,带有救济性质。但后来,收容遣送行政管理职能却逐步增强,维护城市社会治安、秩序的功能上升到第一位。
收容审查与收容遣送是一对“同胞兄弟”。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废止了刑事诉讼中的收容审查制度,主要是考虑到该制度在实践中对人权所造成的严重威胁和侵害,弊大于利。既然连刑事诉讼中的收容审查都废除了(刑事诉讼中的收容审查是针对有犯罪嫌疑的人),那么对连犯罪嫌疑人都够不上的“三证”不全人员和流浪乞讨人员,又有什么理由来对他们进行强制收容呢?既然连公安机关都没有了收容审查权,那么民政部门就更不应该拥有这样一项剥夺人身自由的权力了。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另外,立法法实施后,收容遣送制度与之明显产生了矛盾。因为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所以,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只能按法律规定,由司法机关实施,收容遣送站没有依据也没有权力限制人身自由。从严格的法治意义上来说,立法法生效之日起,与该法有抵触的相关规定即应失效。
这些与立法法抵触的法律缘何难以“寿终正寝”呢?主要原因就在于违宪审查制度没有全面落实。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乎宪法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按照立法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但立法法自实施到现在,孙志刚案可能是第一例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程序提出违宪审查建议的案件。这并不能说以前就没有“违宪案件”,主要原因就是立法法第九十条规定比较笼统,影响其适用的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一是违宪审查制度还不完善,比如没有规定审查的期限和审查后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二是在实践中,本来非常重要的事后审查权未被真正行使过。所以要进一步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建议除权力机关外,确定人民法院成为违宪审查的主体,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并举,来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得以实现。
歧视行为背后作祟
从孙志刚一案来看,目前对收容遣送采取的是行政强制措施,完全由公安、民政部门说了算,随意性很大。一些地方擅自扩大收容遣送对象,使得收容遣送制度事实上成为驱赶外来民工的工具。另一方面,暂住证和收容都涉及到相当大的经济利益,其中的办证、罚款、放人的获利都是巨大的,牟利的特征相当明显。
但违法收容以及在收容站内的恶性刑事案件却不仅仅只与利益有关。在孙志刚案件之前,发生过多起收容遣送站违法乱纪之事,如广西青年农民张森,因没有随身携带证件就被强行收容、最后在收容遣送站里“离奇死亡”?江苏徐州收容遣送站竟出售被收容人员当“坐台小姐”等等。2002年,广东省一家媒体曾这样报道:“4月1日以后,此类事件在广东可能不会发生了。因为,长期存于收容遣送行为中的利益导向恶疾将被彻底根除——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明文规定,不得向被收容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地方人民政府必须保证收容遣送的工作费用。”然而说话不及,就在广东发生了孙志刚案件。这个案件让我们看到,导致违法收容还有一个原因在背后作祟,就是——歧视,这种歧视包括地域歧视和贫穷歧视、职业歧视等等。
救治站——一个充满了人情味的名字,在里面工作的也应该是治病救人的白衣天使。然而救治站缘何成了“杀人刑场”,护工缘何成了幕后的刽子手?主要就在于这些救治站工作人员对被收容救治人员的歧视,和对自身工作性质的定位错误。收容站内不乏衣不遮体、食不果腹的流浪人,在贫穷和饥饿下,这些人可能会为生存放下自尊?社会除了给收容站必要的经费外,对收容人员没有充分关注,这些条件和空档使得收容站的工作人员飞扬跋扈、横得霸道。
公民有迁徙自由、择业自由乃至选择生活方式自由的权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主体意识增强,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应越来越得到尊重和保护。不要说孙志刚不是流浪汉,是一个有工作、有单位的大学生,即便他真是一个流浪汉,他也是人,有人的尊严,不应受到任何人的歧视。如果这些歧视行为歧视到了触犯了法律,法律就要给他们一个回答。
![]() |
网站栏目分类 |
![]() |
本站创办律师 |
联系方式: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中路73号三楼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体育中心斜对面) 手机:13534591086(委托专用) QQ:158827421 Email:zhaoyanbin@21cn.com |
![]() |
聘请律师 |
1、聘请律师,应注意查看律师执业证,收费是否按规定收费标准。 |
顺德律师网欢迎各中国律师网、知识产权网、劳动法网、法律咨询网、律师事务所网、法律图书馆、律师嘉年华、交通事故律师网、广东律师事务所网、佛山律师事务所网、广州律师网、佛山律师网、中山律师网、东莞律师网、深圳律师网、禅城律师网、南海律师网、三水律师网、高明律师网、深圳律师网、北京律师网等与我网站建立友情链接;欢迎各地知识产权律师、离婚律师、劳动法律师、刑事律师、涉外律师、行政律师加盟本站。 |